(2017)吉0122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得发与衣立伟互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得发,衣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656号申请执行人:郭得发,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衣立伟,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郭得发与衣立伟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衣立伟给付执行款33万元及利息。本院对衣立伟与案外人唐明良共有的位于农安镇毓秀小区17栋1门1902号住宅楼进行了拍卖,评估价为351,367.00元。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同意由郭得发给付唐明良170,000.00元份额,唐明良同意接受170,000.00元的份额对价,将份额转让给郭得发。衣立伟的份额抵偿郭得发申请执行的所有款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衣立伟享有份额的毓秀小区17栋1门1902号住宅楼抵偿欠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各项费用。该项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郭得发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郭得发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