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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邵清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邵清平,方五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20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汪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邵清平,女,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方五洲,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清平、方五洲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邵清平、方五洲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060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