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玉堂与万晔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堂,万晔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673号原告:王玉堂,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万晔,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王玉堂与被告万晔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玉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堂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庆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 晶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