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2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第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3339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79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马绍金,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生于1968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第三人:李某,男,生于1944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洪雨,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第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石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