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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管成与被执行人袁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成,袁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983号申请人:管成,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临泽县颐和小区12号楼4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7412151013。被执行人:袁小波,男,汉族,1980年5月3日出生,临泽县新华镇政府干部,住张掖市甘州区鑫发小区1号楼5单元531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800503003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管成与被执行人袁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7民终6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我院交纳案件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合计202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小波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英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新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