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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蔡淑伦与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淑伦,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蔡淑伦,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军,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迎宾大道会展中心3号楼3(F)1-1号。法定代表人:刘永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系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申请执行人蔡淑伦与被执行人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20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货款2891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7元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另案已冻结),因本院还受理有为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其它案件,故本案与其它案件在执行中共同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三辆车(川M×××××号、川M×××××号、川M×××××号)。2017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蔡淑伦与被执行人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债务即货款28912元及资金占有利息(按生效判决确定的计算)、逾期利息(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277元,由被执行人四川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期履行,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金额的20%,从2017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不低于5%的货款,至2018年3月31日前付清全部的货款、资金占有利息、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付款方式:由被执行人每月将款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卡上;若2017年12月31日前,被执行人能全部付清本案的货款及利息、受理费,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全部的逾期利息;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执行费33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本案还未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的分期履行的时间,故本案债务被执行人还未开始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了分期履行,且未履行完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雪梅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尹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