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4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袁荣华与嵊州市甘霖镇后袁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荣华,嵊州市甘霖镇后袁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196号之一原告:袁荣华,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嵊州市甘霖镇后袁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后袁湖村。法定代表人:杨小良。原告袁荣华与被告嵊州市甘霖镇后袁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袁荣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荣华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计168.50元,由原告袁荣华负担。审 判 长 朱干平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人民陪审员 章六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娄 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