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夏恒义申请执行龙江江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恒义,龙江江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夏恒义,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龙江江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姜雨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夏恒义申请执行龙江江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再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