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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佳旭与杨春和、天津正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佳旭,杨春和,天津正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971号原告:陈佳旭,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佳乐,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春和,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天津正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宝南环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学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负责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延明,该公司员工。原告陈佳旭与被告杨春和、天津正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佳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已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陈佳旭承担。审判员  高会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