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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义斌与汤佛带、方送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义斌,汤佛带,方送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1264号原告:曾义斌,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闯法,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卓广,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佛带,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被告:方送花,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原告曾义斌与被告汤佛带、方送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曾义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义斌的撤诉申请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义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曾义斌负担。审判员  黄奕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喜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