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夏春某申请执行杨某贵、杨某友、杨某民、杨某江、杨某芳、杨某平、杨某艳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春某,杨某贵,杨某友,杨某民,杨某江,杨某芳,杨某平,杨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夏春某,女,193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杨某贵,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杨某友,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杨某民,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杨某江,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杨某芳,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杨某平,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杨某艳,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夏春某申请执行杨某贵、杨某友、杨某民、杨某江、杨某芳、杨某平、杨某艳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夏春某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夏春某撤回执行申请;二、(2017)黑0221执83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矫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