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行审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任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任平,陈寿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26行审138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艳峰,主任。被申请人胡任平,男,生于1978年12月,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陈寿连,女,生于1983年1月,汉族,农民,系胡任平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2月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胡任平、陈寿连作出安卫计征决(2017)第0617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1226元,并于2017年2月4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2月4日作出的安卫计征决(2017)第06170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肖素莲审判员 陈英平审判员 夏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