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48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鑫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长乐市多丰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鑫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长乐市多丰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4882号之一原告:福建省鑫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湖南镇空港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68572698D。法定代表人:郑春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顺源,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珍,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多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鹤上镇洞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60380850Y。法定代表人:谢振兴,执行董事。原告福建省鑫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多丰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鑫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福建省鑫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鑫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970元,减半收取计17985元,由福建省鑫港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梁棋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凤书 记 员 陈舒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