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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项丹强与中盛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长沙汉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刘毅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丹强,中盛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长沙汉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刘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项丹强,男,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中盛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长沙汉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融程国际广场1幢2010房。法定代表人郑和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毅刚,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项丹强与中盛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刘毅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839号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项丹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长仲裁字第839号裁决即项丹强与中盛世纪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刘毅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晖审判员 朱 曦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