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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锋与刘梦佳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锋,刘梦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489号申请执行人:徐锋,男,生于1995年9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刘梦佳,女,生于1997年5月17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锋申请执行刘梦佳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1081民初6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梦佳的存款3589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梦佳35894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梦佳价值35894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