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瑞有与胡维明、胡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有,胡维明,胡道俊,胡维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436号原告:杨瑞有,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胡维明,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胡道俊,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胡维忠,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有诉被告胡维明、胡道俊、胡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为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XX信人民陪审员 苏义荣人民陪审员 易善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