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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雄莲申请吴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雄莲,吴新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747号申请执行人谢雄莲,女,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涟源市蓝天办事处中山街市中山商场宿舍。被执行人吴新光,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安平镇晚房村晚房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雄莲与被执行人吴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吴新光自愿以其在涟源市湄江镇新旺煤矿处理债券所得的30%按同等比例偿还,未清偿的借款本金部分,由被执行人吴新光在2019年11月15日前负责清偿;二、被执行人吴新光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申请执行费2955元,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谢雄莲与被执行人吴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少清审判员  刘建雄审判员  陈新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庆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