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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执1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林海、王金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王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海,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生,住所地萍乡市。被执行人王金凤,女,汉族,1972年2月7日生,住江西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金凤已全部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金凤所有的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湘字第××号、萍房权证安字第××号、萍房权证湘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