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丽芳与张桂珠、张春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芳,张桂珠,张春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1096号原告:陈丽芳,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桂珠,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春玫,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陈丽芳与被告张桂珠、张春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陈丽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0元,由陈丽芳负担。审判员 李巧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常凤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