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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丽芳与张桂珠、张春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芳,张桂珠,张春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1096号原告:陈丽芳,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桂珠,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春玫,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陈丽芳与被告张桂珠、张春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陈丽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0元,由陈丽芳负担。审判员  李巧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常凤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