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辖终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宣伟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伟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辖终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伟强,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石路318号北楼705室。法定代表人叶进武。上诉人宣伟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民初4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能直接适用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虽然讼争债权被上诉人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转让取得,但是原借款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条款对本案各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在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本案管辖应从约定。一审法院作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所作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刘红波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