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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法昌与韩磊、牛振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法昌,韩磊,牛振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1350号原告:焦法昌,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广平县。被告:韩磊,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广平县。被告:牛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广平县。焦法昌与韩磊、牛振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焦法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法昌撤诉处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焦法昌负担。审判审判员 王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          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