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发胜与郭庆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胜,郭庆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915号原告:张发胜,男,汉族,1955年3月26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虎臣,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亮,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郭庆昌,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宁晋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西凤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807509561W。主要负责人:李英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胜诉被告郭庆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胜撤回对被告郭庆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张发胜负担。审判员 武娜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