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特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某1、张某1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1,张某1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特219号申请人:周某1,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张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周某1申请确定被申请人张某1监护人一案,申请人周某1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1申请撤回确定被申请人张某1监护人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某1撤回申请。审判员 陈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