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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3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彭红创与鱼台盛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创,鱼台盛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3民初144号原告:彭红创,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河南省淅川县人,现住该县。被告:鱼台盛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台县老砦镇盛庄村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法定代表人:温素兰,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焰,公司董事长。原告彭红创与被告鱼台盛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彭红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红创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红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彭红创负担。审判员  昝奇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