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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10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方国恒、黄雪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国恒,黄雪然,梁炳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0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国恒,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雪然,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炳雄,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斌,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淑婷,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方国恒、黄雪然因与被上诉人梁炳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国恒、黄雪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