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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刘建荣与庆阳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荣,庆阳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民初22号原告:刘建荣,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泾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祯,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鹏飞,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庆阳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康寿路21号。法定代表人:万守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男,汉族,1954年6月1日出生,农民,住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天峰,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县太昌乡街道。法定代表人:杨甲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先,男,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建荣与被告庆阳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华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刘建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荣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49元,减半收取37424.5元,由原告刘建荣负担,下剩37424.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彦高审 判 员  樊 欣代理审判员  赵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