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申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长征、杨泽建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长征,杨泽建,王长江,桐柏县晨晨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92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征,男,1967年3月14日生,回族,个体户,住河南省桐柏县。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泽建,女,1968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桐柏县。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江,男,1964年3月15日生,回族,个体户,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原审第三人:桐柏县晨晨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征,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长征、杨泽建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6)豫1330民初68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7)豫13民终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长征、杨泽建申请再审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6)豫1330民初687号民事判决,改判依法驳回王长江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王长江诉称的内容不实,不存在王长征、杨泽建及第三人购买其矿山的问题,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错误。二、从债务的形成来看,王长江诉称债务属于非法利益,依法不应受到保护和支持,三、王长江诉称的债务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依法同样不能成立。四、王长江的利息、利率及利息计算等均没有事实根据。五、桐柏县法院程序违法,王长征、杨泽建及桐柏县晨晨矿业有限公司对信阳市平桥区法院的保全裁定书等提出强烈抗议,二审不予处理不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从王长征向王长江出具的欠条内容可以证实王长征购买王长江矿山(固县卧牛坡萤石矿)欠王长江款的事实,并且欠条也未注明双方转让的为采矿权,现王长江持条起诉要求王长征和杨泽建履行还款义务应予支持,王长征、杨泽建称王长征与王长江之间不存在矿山转让法律关系,王长江所诉债务属于非法利益,依法不应受到保护的理由不能成立;王长征、杨泽建称一审保全程序违法的问题,因保全与本案审议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二审不予审查适当。王长征向王长江出具的条据中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一、二审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自王长江主张权利之日起计付利息并无不当。王长征、杨泽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长征、杨泽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南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涓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