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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渠喜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喜平,张旦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渠喜平。被执行人:张旦旦,又名张志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渠喜平与被执行人张旦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做出的(2015)离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旦旦支付申请人渠喜平石头款4139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张旦旦已全部履行完毕,案款申请人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离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