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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7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爱梅与陈来兴、章雅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梅,陈来兴,章雅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民初7665号原告:王爱梅,女,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陈来兴,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章雅雅,女,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王爱梅诉被告陈来兴、章雅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爱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705100元,其中借款本金50万元,25万元借款从2012年1月17日到2017年7月5日的利息205100元;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来兴借款后没有及时还款,原告自2013年开始,多次上门、电话催讨,被告一直称在外面有货款可收、卖房也会归还借款,但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8日,被告陈来兴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陈来兴15万元借款。2012年1月17日,被告陈来兴又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约定利息按年息15%,原告于同日经被告陈来兴指示将25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给章雅芳。2012年7月31日,被告陈来兴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来兴归还给原告王爱梅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05100元,合计705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爱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2元,由被告陈来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 跃人民陪审员  杨乃寅人民陪审员  郦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银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应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PAGE*MERGEFORMAT?4?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