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2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野与石磊、闫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野,石磊,闫桂英,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1741号原告:王野,男,汉族,1990年10月25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石磊,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闫桂英,女,汉族,1982年2月21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31-1#。法定代表人:代育松。本院受理原告王野与被告石磊、闫桂英及第三人重庆钢运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香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