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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边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43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闯,男,现住吉林省范家屯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闯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边闯在帮助张某办理贷款过程中获得被害人刘某身份证、银行卡、手机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等信息,并通过刘某提供的信息为刘某获得贷款人民币1500元,后边闯在刘某不知道的情况下通过刘某的支付宝及绑定银行卡窃走刘某人民币13599元偿还债务等。事后被刘某发现,经刘某多次讨要,边闯偿还7000元,剩余款无法归还。2、2016年11月,被告人边闯获得冯某支付宝、银行卡等相关信息后,使用冯某相关信息分别在深圳市贝多芬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章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了2000元人民币和1483.20元人民币的两笔贷款。被告人边闯使用冯某相关信息从冯某支付宝(银行卡)贷款中秘密窃取人民币3483.20元。3、2016年10月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被告人边闯帮助王某使用王某1支付宝、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招联消费金额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过程中,获得王某1支付宝等相关信息,后被告人边闯使用王某1相关信息从王某1支付宝(银行卡)的贷款中秘密窃取人民币5000元。4、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边闯帮助林某使用支付宝、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信息在招联消费金额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过程中,获得林某支付宝等相关信息,后被告人边闯使用林某相关信息从林某支付宝(银行卡)的贷款中秘密窃取人民币4000元。5、2016年3月在四平市糖酒大厦附近一宾馆内,被告人边闯帮助刘某1使用支付宝、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信息在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过程中(贷款人民币5600元),获得刘某1支付宝等相关信息,后被告人边闯谎称只贷出人民币2000元并交付给刘某1,并使用刘某1的相关信息从刘某1支付宝(银行卡)的贷款中秘密窃取人民币3300元。6、2016年3月份在四平市糖酒大厦附近一宾馆内,被告人边闯帮助解某使用支付宝、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信息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过程中,获得解某支付宝等相关信息,后边闯使用解某相关信息从解某支付宝(银行卡)的贷款中秘密窃取人民币5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边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支付宝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还款用户信息,银行交易信息,手机截图,证人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冯某、王某、林某、解某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边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边闯在帮助张某办理贷款过程中获得被害人刘某身份证、银行卡、手机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等信息,并通过刘某提供的信息为刘某获得贷款人民币1500元,后边闯在刘某不知道的情况下通过刘某的支付宝及绑定银行卡窃走刘某人民币13599元偿还债务等。事后被刘某发现,经刘某多次讨要,边闯偿还7000元,剩余款无法归还。2、2016年11月,被告人边闯获得冯某支付宝、银行卡等相关信息后,使用冯某相关信息分别在深圳市贝多芬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章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了2000元人民币和1483.20元人民币的两笔贷款。被告人边闯使用冯某相关信息从冯某支付宝(银行卡)贷款中秘密窃取人民币3483.20元。3、2016年10月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被告人边闯帮助王某使用王某1支付宝、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招联消费金额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过程中,获得王某1支付宝等相关信息,后被告人边闯使用王某1相关信息从王某1支付宝(银行卡)的贷款中秘密窃取人民币5000元。4、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边闯帮助林某使用支付宝、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信息在招联消费金额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过程中,获得林某支付宝等相关信息,后被告人边闯使用林某相关信息从林某支付宝(银行卡)的贷款中秘密窃取人民币4000元。5、2016年3月在四平市糖酒大厦附近一宾馆内,被告人边闯帮助刘某1使用支付宝、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信息在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过程中(贷款人民币5600元),获得刘某1支付宝等相关信息,后被告人边闯谎称只贷出人民币2000元并交付给刘某1,并使用刘某1的相关信息从刘某1支付宝(银行卡)的贷款中秘密窃取人民币3300元。6、2016年3月份在四平市糖酒大厦附近一宾馆内,被告人边闯帮助解某使用支付宝、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信息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过程中,获得解某支付宝等相关信息,后边闯使用解某相关信息从解某支付宝(银行卡)的贷款中秘密窃取人民币5500元。另查明,被告人边闯已返还被害人林某人民币1500元钱,返还被害人解某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边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证明被告人边闯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边闯于2016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边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4、被告人边闯的支付宝记录,证明边闯的账目往来情况。5、刘某的银行明细,证明从刘某的卡号为6228270551224636270农业银行卡向边闯转账5900元,解某1500元,林某1500元,徐某4300元,杨乐300元,共计13500元。借款、还款用户信息、贷款情况说明及律师函,证明林某、王某1、解某、冯某、刘某1的借贷情况。收条,证明边闯已返还被害人人民币刘某7256元钱。8、刘某1的病历材料及委托书,证明刘某1因病全权委托其母亲寇某处理案件相关事宜,其是通过王某认识的边闯,边闯用其基本信息办理了两笔网贷,一笔是拍拍贷,一笔是平安惠普。拍拍贷的贷款申请通过了审核,边闯说钱在后台,一直没下来,后拍拍贷电话通知其还贷,其给边闯打电话,边闯通过支付宝转给其920元钱,其余的钱逾期未还。平安惠普的那笔贷款也通过了审核,金额是5000元,边闯只给了其2000元,并说其余的3000元在后台,并告诉其这2000元贷款还完后,其余的3000元才能贷下来,后来知道这3000元是被边闯花了。9、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其和张某是夫妻关系,边闯是张某的朋友,2016年11月份,边闯对其说张某要办理贷款,其将房照、身份证、购房合同、结婚证的复印件交给了边闯,边闯以贷款银行会有回访电话为由,拿走了其手机,后来经多次催要边闯将手机送回,2016年12月份其发现手机的12000元钱被分次转走了,其就找到边闯询问情况,边闯说“你手机卡里的钱是办贷款的人转到他账户上了”,后来其一直向边闯要钱,边闯于2016年12月22日还给其7000元,其余的钱至案发未归还。10、被害人解某的陈述,证明其是通过寇某认识的边闯,并委托边闯帮忙办理贷款,边闯通过微信把其支付宝的账号密码、银行卡号、身份证信息要走了,贷款一直没有下来,2016年5月份左右,其接到建设银行的扣款3500元短信,发现是支付宝里的蚂蚁花呗被透支了,其就问边闯是怎么回事,边闯说:“没事,你那钱在后台呢,你放心吧,等我处理完就回到你卡里面了。”2016年6月份其手机接到了招联好期贷的客服电话,说其贷款5500元,算上利息让其还6480元。其就问边闯是怎么回事,边闯说:“钱在后台呢,你放心吧,等过一段就还到招联好期贷里面去了,利息啥的不用你管。”过一段时间招联好期贷的客服又打电话说是没还款,其就找边闯要钱,边闯10月份通过支付宝还了其1500元,11月份还了3000元,12月份通过刘某的支付宝还了1500元,其余的未归还。1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是其找的边闯帮忙办理贷款,但是由于其个人银行信用记录不好,就用的王某1的个人信息和手机办理的贷款,当时下来贷款23000元,等贷款公司催要还款时其才知道贷款数额是31000元,但是那8000元其一直没收到,其就问边闯,边闯让其等着,但是一直也没给钱。后来边闯退回去3000元,还剩5000元没给。具体边闯是怎么操作把钱给转走的,其不知道。12、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明边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其身份证和建设银行的卡办理了“闪电借款”、“花无缺大学贷”贷款公司的贷款,共计3600元。贷款被打到了其建设银行的卡里,边闯登录了其支付宝账号,从其支付宝里转账3483元,其中2683元钱分两次转到账号“精神领袖阿琪”的支付宝和其余800元转到账号为“啦啦啦”的支付宝。直到这两家公司通知还款,其才知道贷款的事,就问边闯是怎们回事,边闯告诉其本金和利息都不用其还。边闯是如何获得其个人信息的,其不知道。13、被害人张某的通话记录,证明其与刘某是夫妻,边闯是其朋友,其通过边闯贷款,其妻子将房产证明、银行卡流水等打印出来给了边闯,边闯以接回访电话为由拿走了刘某的手机,边闯将刘某银行卡里12000元分次转走了。后来边闯还了7000元。14、被害人林某的通话记录,证明其通过王某认识的边闯,边闯给其贷了4500元,都被边闯转走了,银行催要还款时,边闯还了其1500元。15、证人王某1的陈述,证明其与王某是朋友,王某找边闯贷款,由于个人银行信用记录不好,不能办贷款,王某就找其用其得个人信息办的贷款。王某找边闯帮忙贷款30000元,边闯用其个人信息和手机在网上申请了贷款,一共贷下来31000元,到其银行卡里的是23000元,还有8000元贷款没有打到其银行卡,后来边闯退回去3000元,还剩5000元没给。16、证人寇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刘某1的母亲,刘某1生病需要用钱,就找了边闯贷款,边闯用其女儿的信息办理贷款,但是并没有把钱给其女儿。解某是其介绍给边闯的,边闯贷款后也没把钱给解某,解某一直在找边闯要钱。17、被告人边闯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其在帮助张某办理贷款过程中,获得刘某身份证、银行卡、手机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等信息,并通过刘某提供的信息为刘某获得贷款1500元,后其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刘某的支付宝和绑定的银行卡窃走刘某人民币13500元偿还债务,之后刘某多次管其要钱,2016年12月份,其还给她7000元,剩余欠款无法偿还。2016年11月,其获得冯某支付宝、银行卡等相关信息后,使用冯某相关信息分别在深圳市贝多芬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章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了2000元人民币和1483.2元人民币两笔贷款,共计3483.2元。2016年10月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其帮助王某使用王某1支付宝、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招联消费金额有限公司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他找其贷3万元,获得王某1支付宝等相关信息后,其从王某1支付宝的贷款中秘密窃取人民币5000元。2016年10月,其帮助林某使用支付宝、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在招联消费金额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过程中,获得林某支付宝等相关信息后,其从林某支付宝的贷款中秘密窃取人民币4000元,2016年12月份,其还给了林某1000元、1500元。2016年3月在四平市糖酒大厦附近一宾馆内,其帮助刘某1使用支付宝、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信息在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人民币5600元)过程中,获得刘某1支付宝等相关信息,后其谎称只贷出人民币2000元并交付给刘某1,其从刘某1支付宝的贷款中秘密窃取人民币3300元。2016年3月在四平市糖酒大厦附近一宾馆内,其帮助解某使用支付宝、身份证、银行卡等消息在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过程中,获得解某支付宝等相关信息,其从解某支付宝的贷款中秘密窃取人民币5500元,在2016年11月份、12月份,分别还了2600元、1500元两笔钱。未还的钱款均被其花掉了。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边闯盗窃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边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边闯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边闯当庭自愿认罪,并已经返还了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的处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边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边闯返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6599元;返还被害人冯某人民币3483.2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5000元;返还被害人林某人民币250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3300元;返还被害人解某人民币4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爱华人民陪审员  周锦侠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