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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詹黎强与陈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黎强,陈天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5921号原告:詹黎强,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钦,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坚,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天喜,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詹黎强诉被告陈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天喜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黎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天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天喜于2016年7月12日向原告詹黎强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3%,后原告詹黎强以现金方式交付该借款。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天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詹黎强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由陈天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卢立坤人民陪审员  范书瑶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书乐?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