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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国长东、何春影与李东东、张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长东,何春影,李东东,张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国长东,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何春影,女,汉族,1971年1月24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李东东,男,汉族,1980年1月30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张冬,女,满族,1982年8月3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长东、何春影与被执行人李东东、张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