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7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王伶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伶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111民初7973号原告XX,女,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王伶燕,女,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XX与被告王伶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伶燕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XX货款13450元。二、本案受理费68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俞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