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马维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马维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4399号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法定代表人:丁德胜,总经理。被告:马维进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云南省宣威市。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维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红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