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7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等与禹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禹某1,苑某1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708号原告:李某1,女,汉族,生于1982年2月20日,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李某2,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4日,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硕,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禹某1,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22日,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苑某1,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3日,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李某2与被告禹某1、苑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李某2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禹某1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2撤回对被告禹某1的起诉。审判员  郭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