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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盛达针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酷贝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柯桥盛达针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酷贝纺织有限公司,蓝泽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盛达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国庆村个私工业园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77678204。法定代表人盛国祥。被执行人绍兴柯桥酷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湖门村,组织机构代码:30748835-4。法定代表人蓝泽丹。被执行人蓝泽丹,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盛达针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柯桥酷贝纺织有限公司、蓝泽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绍兴柯桥酷贝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绍兴柯桥盛达针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8130.05元。蓝泽丹对上述绍兴柯桥酷贝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向本院缴纳诉讼费50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戴张奎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又委托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蓝泽丹在其户籍所在地的财产,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1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洪震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