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尧平、刘国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尧平,刘国平,钟茸锐,罗国彬,王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713号申请人:孙尧平,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刘国平,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申请人:钟茸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申请人:罗国彬,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申请人:王晓霞,女,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孙尧平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国平、钟茸锐、罗国彬、王晓霞价值133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孙尧平所有的川E×××××号车辆、渝A×××××号车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国平、钟茸锐、罗国彬、王晓霞价值1336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孙尧平提供的川E×××××号车辆、渝A×××××号车辆担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秋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