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初17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君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新华店,重庆君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7731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新华店,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21号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42RN0F。负责人:刘坤红,该店店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重庆德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君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丁家岩村抱房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1568423T。法定代表人:刘启方。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重庆德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新华店、被告重庆君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况力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来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