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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周清松与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清松,李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民初1088号原告周清松,男,1996年出生。被告李亮,男,1986年出生。原告周清松与被告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周清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清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清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清松负担。审判员  杨会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