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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栗帅与被告张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21执保49号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关于原告栗帅与被告张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1721民初307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告张航名下豫QXXX**号车。二、查封期间禁止被查封车辆进行过户、变卖、抵押等。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附:(2017)豫1721民初307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