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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3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常朝安与临清市烟店镇东常庄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朝安,临清市烟店镇东常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692号之一原告:常朝安,男,1947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祥,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清市烟店镇东常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顾广海,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朝安诉被告临清市烟店镇东常庄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99300元的银行存款。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99300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昕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