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205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俊芳诉石龙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俊芳,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205财保30号申请人:杜俊芳,男,汉族,1953年7月5日出生,住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连洲,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石嘴山市,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石龙,男,汉族,1979年6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申请人杜俊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石龙名下×××号轿车一辆。案外人杜连洲以其所有的×××号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俊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石龙名下的×××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案外人杜连洲名下的×××号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被申请人石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李云峰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王京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