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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之刚、李庆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之刚,李庆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赵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217号申请执行人刘之刚。被执行人李庆伟。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被执行人赵拥军。申请执行人刘之刚与被执行人李庆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赵拥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9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之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9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