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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石春霞、汪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春霞,汪建华,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良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春霞,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汪建华,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商业街。法定代表人:汪建华,经理。被执行人:邵良柱,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石春霞与被执行人汪建华、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良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建华、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良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建华、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良柱银行存款18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