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石春霞、汪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春霞,汪建华,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良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春霞,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汪建华,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商业街。法定代表人:汪建华,经理。被执行人:邵良柱,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石春霞与被执行人汪建华、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良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建华、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良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建华、安徽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良柱银行存款18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