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魏菽与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菽,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31号原告:魏菽,女,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宏,江苏金合(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黄运路190号。法定代表人:王百乐,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江苏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府前东街203号。法定代表人:王江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魏菽诉被告江苏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菽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魏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魏菽负担。审判长 廖伟巍审判员 宋新河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宗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