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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方园、伍冬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园,伍冬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729号申请人:李方园,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伍冬玉,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李方园与被执行人伍冬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2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伍冬玉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记员丰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