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乐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乐,北京华冕峰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420号申请执行人王乐,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双微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华冕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苇子坑149号北厂5幢8228室。法定代表人孙凯。王乐与北京华冕峰科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5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44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渠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