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掖市至诚玛雅房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掖市至诚玛雅房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802号原告:宋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掖市至诚玛雅房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掖市至诚玛雅房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查明,原告所诉的被告住所地为馨宇丽都A区,法定代表人为裴某,系张掖市玛雅房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被告系两个不同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公司的住所地为本区西环路天源小区13号,法定代表人为杨帆。因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1370元,退还原告宋强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勤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