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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善敦与黄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敦,黄广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7民初1487号原告:李善敦,男,1944年8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广西南宁市清秀区。被告:黄广荣,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横县。原告李善敦与被告黄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黄广荣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桂0127民初1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善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广荣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善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利息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0.4%计至借款还清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4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转难为由,要求原告借款给其,后经协商,原告同意借款30000元给被告,计息是0.4%,并口头约定,借款后,原告随要被告随还。原告借款给英后,因自己需要用资金,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给原告,但是被告就是拖着不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黄广荣未作答辩。李善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被告黄广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庭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广荣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于2014年7月14日向李善敦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善敦人民币叁万(30000)元,月利息0.4%。借款当日,李善敦将借款3万现金交给黄广荣。借款后,经原告催收,黄广荣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黄广荣向李善敦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李善敦诉请黄广荣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理由成立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广荣返还原告李善敦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0.4%计至借款还清日止)。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黄广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锦善人民陪审员  麦小云人民陪审员  韦燕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